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英文名称:AERO SPORTS FEDERATION OF CHINA,缩写:ASF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航空事业和从事航空运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航联”)及相应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航空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支持航空运动项目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强与国际航联的合作,共同发展和推广航空运动,提高我国航空运动技术和科技水平,推动航空运动产业发展和市场化运作,扩大航空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拉动航空体育消费,全面促进航空体育事业产业发展,使之成为社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和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调、组织和指导本会各项目业务,研究制定发展规划、计划、行业规章,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主办全国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研究制定全国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制度、规程、规则及反兴奋剂工作机制,管理本会各项目在全国的竞赛和活动,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和国家纪录,审理世界纪录报请国际航联批准;
(三)加强与国际航联的合作和交往,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航空运动协会之间的友好交往,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会各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组织国家集训队训练和参加国际赛事,积极举办航空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航空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证照考核、适航等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培训、考核及评定航空运动项目的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宣传和普及航空知识,开展群众性的航空体育运动,组织各类宣传推广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为航空体育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等服务,扩大项目的社会影响;
(七)组织、指导各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器材研制与开发,不断改进航空体育器材,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航空体育的科技水平;
(八)积极发展体育产业,开拓航空体育市场,依法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资产管理和经营、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增强航空体育运动自我发展的能力;
(九)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体育运动相关的社会组织、各类航空运动俱乐部、航空体育器材生产、销售或其他与航空运动相关的企业及对航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热心支持航空运动事业发展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他所需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使用本会的航空体育器材及设施;
(四)单位会员有优先申办本会组织的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积极宣传航空体育项目,宣传本会业务,扩大协本会影响力;
(六)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本会做好各项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调、组织和指导本项目的业务,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体育行业情况;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等人选并交理事会审议;
(三)指导、监督秘书长、司库及秘书处工作;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维护本会正面积极形象以确保本会的使命价值、战略目标和政策规划得以实现;
(六)发展本会与国际航联、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表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本会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对本会工作的领导,协会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审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承诺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旗、会徽及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9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